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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局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费抚恤金标准是多少?

其他 2018-06-06 05: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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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退休年龄目前还是以《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确定,原则上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可以从区社会保险办公室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一改过去只有退休、退职人员及缴费满15年的灵活就业人员才能向区社险办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规定。丧葬补助金标准统一为4000元,抚恤金标准按死亡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确定,不满1年的发给2000元;1年(含)至15年(含)的统一为10000元;超过15年的,在发给10000元的基础上,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发1000元,最多增发15000元。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由于《社会保险法》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因此,对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其遗属可以向区社险办申领4000元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统一为10000元。
  • 您好!《工伤保险条例》  第37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工伤保险条例亲属扶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7项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7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计算。《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8项丧葬费: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机关有规定的,依该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办理丧葬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职业退休职工丧葬费领取流程(原单位已无)  1、企业退休职工  2、在家死亡  带上户口本,死者身份证,医保两证一卡(卡要全部消费掉,卡交上去,就不发回来了),火化大厅开据的三张收据到死者单位调档。如死者档案不在原单位,原单位会根据你所提供的单据给你办理一个绿色调档证,同时,将留下三张收据中的一张收据。你可持绿色调档证到所在地区的劳动就业局(部门)的档案室调个人档案。如子女办理调档,得先让死者配偶写出委托书,才能办理,其中档案部门的工作人员会让你将死者的户身份证、火化收据复印交予档案室。调出死者档案后,此时,你的手中还剩下两张收据。其中一张自己保存,拿着最后一张收据(火化收据)到死者所在的社区,让社区主任在收据背面盖上所在社区的圆印章。你可以拿着死者的火化证、盖有印单的收据、个人档案、身份证到社会保险公司专门的办理丧葬的办公室结算一次性的丧葬补助。该工作人员会根据你提供的个人档案里的工资数据与电脑里的数据进行核对,核对后打出四张表,表的内容为丧葬费400元(地区略有不同)加上10个月的工资。办理该事的人会在四张表上盖上个人名章,后到社保大厅结算处进行复核后,再盖上复核的工作人员的个人名章,尔后再回到先盖章的地方让部门主管领导再盖上个人名章。办理完后,归还个人档案到劳动部门,归还档案后,让档案部门在四张表上再盖上圆印章,此时表有有三个个人名章和一个圆印章。其中一张存放在档案里,另处三张再送到社会保险公司进行结算。工作人员会告之你在办理完后的一个月后,全部丧葬费打到死者的工资卡中(注:当月工资正常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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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职工死亡待遇 一、职工因工死亡待遇 (一)待遇项目和标准 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 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发给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 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按照从业人员本人因工死亡前一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其中,配偶每月 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前一月的缴费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发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 5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待遇项目标准表 待遇名称 待遇标准 丧葬补助金 6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 以从业人员工亡前一月缴费工资为计算基数,配偶每月 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核定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从业人员工亡前一月的缴费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5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相关政策规定 1、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其中,在按月领取养老金以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丧葬补助金低于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 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因工死亡人员死亡前一月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照因工死亡人员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由市劳动保障局根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4、因机动车事故或者其他第三方民事侵权引起工伤死亡,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先期支付的,其直系亲属在获得机动车事故等民事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 5、从业人员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上述(一)——2规定的标准,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从业人员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上述(一)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职工因病死亡待遇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休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 2个月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为:供养1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供养2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三、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待遇 (一)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死者年龄在 10周岁以上的,为该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1个月的二分之一;1周岁至10周岁者,为平均工资1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1周岁者不给。 (二)全家有 2人或2人以上在同一企业内工作,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一个领取,不得重领。
  • 6个月上海平均工资丧葬费,抚恤金不是工伤好像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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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具体请咨询退休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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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职工死亡待遇 一、职工因工死亡待遇 (一)待遇项目和标准 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 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发给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 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按照从业人员本人因工死亡前一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其中,配偶每月 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前一月的缴费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发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 5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待遇项目标准表 待遇名称 待遇标准 丧葬补助金 6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 以从业人员工亡前一月缴费工资为计算基数,配偶每月 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核定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从业人员工亡前一月的缴费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5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相关政策规定 1、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其中,在按月领取养老金以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丧葬补助金低于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 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因工死亡人员死亡前一月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照因工死亡人员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由市劳动保障局根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4、因机动车事故或者其他第三方民事侵权引起工伤死亡,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先期支付的,其直系亲属在获得机动车事故等民事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 5、从业人员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上述(一)——2规定的标准,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从业人员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上述(一)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职工因病死亡待遇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休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 2个月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为:供养1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供养2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三、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待遇 (一)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死者年龄在 10周岁以上的,为该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1个月的二分之一;1周岁至10周岁者,为平均工资1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1周岁者不给。 (二)全家有 2人或2人以上在同一企业内工作,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一个领取,不得重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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