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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职3年,房地产销售行业,现因公司在蚌埠撤销了业务,先以让我个人主动离职不给与任何补偿,我拒绝后,现在要根据签订的劳动合同里“工作地点:安徽省内业务范围”为由,给我调去外地合肥市工作,我拒绝了,然后公司以我旷工未到岗为由和我解除合同,我可以仲裁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24-03-25 07: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搬离地方属于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您好,能具体说一下情况吗
  • 可有证据证明呢?可有证据证明是主动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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