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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九月份找了个工作,然后交了三千多的押金且一直不上班开工,浪费了我五个月时间要求退押金却只退了九百,可不可以起诉他要求赔偿我的这五个月的误工费和返还全部押金?

劳动合同纠纷 2024-04-12 10:06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针对您的情况,首先需确认您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同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明确指出,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签字盖章时合同即成立。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如果您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并且约定了试用期,那么在试用期间内,您有权按照合同约定领取工资。如果单位未安排工作,且未与您协商一致,则单位应照常支付您工资。若您欲主张误工费,需要有相应的证据支撑您所声称的损失。 关于押金问题,如果您所说的“押金”实际为履约保证金,而您并未违反合同条款,则该笔款项应当全额退还。如果单位仅退还部分押金,您可以要求单位依据合同约定退还剩余部分。 综上所述,如果单位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您未能正常工作且产生了损失,您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解决,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单位赔偿误工费并退还全部押金。在诉讼过程中,您需要提交合同、交流记录、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以证明您的主张。
  • 关于押金方面可以要求他返还,但是误工费一般的不到支持

  • 法律分析:劳动行政部门。用人单位违法收取劳动者押金的,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劳动行政部门。
    用人单位违法收取劳动者押金的,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要退还押金。
    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保证金等财物。违法收取就要退还,不论劳动者是否辞职。否则,劳动者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成功,将面临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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