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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已经分手好几年了,原配还能来索要赔偿吗

婚外情 2024-04-09 11:53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您询问的是关于原配在小三已经分手多年后是否还能要求赔偿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另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因此,如果原配能够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方有上述损害共同财产的行为,并且有尚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小三已经分手多年,原配仍然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了解具体情况和可能的法律途径。
  • 可以起诉的,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继续咨询我。
  • 您好。相处期间是否有过经济方面的来往?
  • 我让律所负责处理这类案件的律师联系您
  • 给小三的分手补偿费在通常情况下是能要回来的,但如果该补偿费为支付一方的个人财产的,则不得请求返还;如果该补偿费系双方共同财产而产生的,则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约定的财产性补偿,法律是不予支持的,因为其违反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或其他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履行后反悔,主张返还已支付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
    但合法配偶起诉主张返还的除外。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 给小三的分手补偿费不是一定能要回来的。若该补偿费为支付一方的个人财产的,则不得请求返还。若该补偿费系双方共同财产而产生的,则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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