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病假单可不可以补开

劳动合同纠纷 2024-04-26 12:33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病假单是否可以补开取决于具体情况。在一些情况下,如果病假单丢失或者遗漏了,确实可以重新开具。但是,这通常需要满足一些条件,比如你需要提供相应的医疗证明,如医生的诊断书或者医院的病历记录等。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病假单可以补开,但这并不意味着你可以随意伪造或者篡改病假单。任何形式的欺诈行为都是违法的,可能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因此,如果你需要补开病假单,一定要确保所有的信息和证明都是真实有效的。
  • 您好,我是执业律师,您是需要咨询什么问题?您这个描述的不是很清晰。需要了解情况,才能客观判断 
  • 你好。看实际情况 大概也是可以的
  • 病假单可以补开。如果情况紧急的,员工可以先向单位请病假,事后再补开病假条,并提交本人去医院就医的相关证明材料,例如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疗单等。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 病假单可以补开。如果情况紧急的,员工可以先向单位请病假,事后再补开病假条,并提交本人去医院就医的相关证明材料,例如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疗单等。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 忘开病假条了可以补开。完善病假手续,一般仅限于紧急救治。病假单是由医院开具的,如果丢失需要和医院进行协商再次开具,但是只能按照原休息证明的日期进行开具,不会改变原有的时间节点。
    请病假的流程是什么
    1、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主管领导签字,报人事科备案;
    2、单位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备案。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苏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6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