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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司做坏了一个产品,要扣6000块钱我才干了5000工资,他说以后每个月都要扣,要扣够了就不扣了

劳动纠纷 2024-05-03 07:2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建议双方友好协商,妥善处理。 
  • 当用人单位克扣工资时,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工资、经济补偿、并且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克扣,是指用人单位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扣减劳动者的工资,没有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的行为。
    但,在下述情况下,扣减行为,不是克扣。
    1、国家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定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中明确规定的。
    4、企事业工资与经济效益相连的,在效益 下滑时。
    5、因劳动者请假扣发的。
    除此之外,所有的扣减行为,都是克扣行为,皆应受到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 法律分析:销售人员因坏账被扣工资,如果劳动者已经提前知道相关的制度,劳动者原因造成的损失,应当按照比例承担相应的损失,当月的扣款不得超过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通常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基本工资,用人单位可以进行绩效考核,比如停发当月的奖金等方式。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百分之二十工资的。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执行。

  • 拖欠或扣发工资,职工可以和单位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职工可以向当地的区县级劳动仲裁院(劳动仲裁院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仲裁,要求补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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