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仍然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劳动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加班工资等。
劳动合同的必要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加班与加班费: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班工资;在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者权益保护: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或未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申请仲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律救济途径:
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支付加班费的要求。
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请求其介入调查和处理。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加班费及赔偿金等。
如果仲裁未能解决问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