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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合同里写明7月底由买方(我)付清购房款,进行房屋产权等的办理,卖方同意我8月18号入住该房屋,且双方必须积极配合;但是我7月底时找中介和卖方要求付款时,卖方说因为他们自己的原因房屋产权要重新办理一下,我就没有付款。请问这种情况属于卖方违约么?现在卖方要求我付款,但是办理房屋产权要到9月份,否则不让我入住该房屋。在签订合同时,我付了1万元定金。 多谢您专业的解答!

其他 2009-08-05 17: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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