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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律师您好:我是一名打工者,五月份我们签加班小时汇总的时候发现少了两个小时的加班,随后我们立即向有关人员反应此事(我没有签字确认),到六月份发五月份工资的时候发现还是少了两个,再次向公司反应也没人管了,直到七月份发六月份工资也没有给我补发五月份的两个小时加班费,更可气的是六月份的工资又少了两个小时的加班费.我已经在公司上班两年六个月,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我三个月的平均工资?

仲裁 2012-07-10 11: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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