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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有遗嘱:将三套房子留给四子女,但没指明那套房给谁也没公证。她过世后,我们去办公证,有子女愿放弃并指名赠送四人中的一人,但公证处认为:必须在三套房产证上各写上三人名字过后,才能赠送,这样合理吗。

其他 2012-07-21 15: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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