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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在一家日资企业上班已经5年,当时签的是终身合同,公司每年都要例行体检,近两年,在体检的时候有时会出现转氨酶偏高的现象(转氨酶是影响肝功能的重要指标),而且近两年头发掉得比较多,牙齿也经常出现疼痛现象,眼角膜充血,该企业是以染色为主的,我父亲所在的车间,他工作时经常要使用一种二甲基甲酰胺的东西,很毒,所以工作时经常要带防毒面具。现在我父亲想去和老板商量让公司辞退他,获得相应的补偿。毕竟,我父亲是在这个企业工作中才出现肝功能异常的情况的。请问,企业是否应该赔偿我父亲相应的损失?

其他 2012-08-12 21:15 人浏览
共14位律师解答
  • 主动辞职没有补偿与赔偿。关于身体状况可以做职业病鉴定,经鉴定为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有赔偿。
  • 如能证明是工作中涉及的有毒有害物质造成的人体损害,企业就要赔偿损失。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 主动辞职没有补偿与赔偿。关于身体状况可以做职业病鉴定,经鉴定为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有赔偿。
  • 主动辞职没有补偿与赔偿。关于身体状况可以做职业病鉴定,经鉴定为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有赔偿。
  • 主动辞职没有补偿与赔偿。关于身体状况可以做职业病鉴定,经鉴定为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有赔偿。
  • 主动辞职没有补偿与赔偿。
  • 申请职业病鉴定,然后按工伤待遇,可获得较多赔偿。如单位不报,自己可申请,必要时委托律师帮助。
  • 主动辞职没有补偿与赔偿。关于身体状况可以做职业病鉴定,经鉴定为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有赔偿。
  • 主动辞职没有补偿与赔偿
  • 看是否能构成职业病 构成的话属于工伤
  • 你好,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就是你讲的鉴定前费用)。 第五十条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第五十一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三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二、职业病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有权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因患职业病进行诊疗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 (三)康复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四)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普及型辅助器具标准支付; (五)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生活护理补助费:经评残并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鉴定为十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伤残等级享受相当于6个月至24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伤残津贴:经鉴定为四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当于本人工资75%至90%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九)死亡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 (十)丧葬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 (十一)供养亲属抚恤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对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抚恤金:对其配偶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对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给; (十二)国家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本条例施行后,国家对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作出调整时,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劳动者从事有毒物品作业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保证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患职业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给予劳动者一次性赔偿。 第四十五条 劳动者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十条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 四、一旦鉴定为职业病,应向企业提出工伤保险费用和赔偿,或向劳动部门提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赔偿要求。
  • 主动辞职没有补偿与赔偿。关于身体状况可以做职业病鉴定,经鉴定为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有赔偿。
  • 主动辞职没有补偿与赔偿。关于身体状况可以做职业病鉴定,经鉴定为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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