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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原来的公司已经解除劳动合同,现在因为要去另一家同类型的企业做事,他们要我在原来的那家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这个是什么样的性质的证明?如果没有这个会影响到我将要去的公司工作吗?而且法律上也有这个规定吗?如果没有的话那现在的公司要这个证明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具体的律师能不能给个帮助?

其他 2012-08-20 21:4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写清楚已经离职就可以了。
  • 最好出具证明书的
  • 你好,这个证明书由你原来的公司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有这个规定,新公司需要这个证明,才不会因你的入职成为对旧公司造成损失的连带责任人。
  •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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