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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代同事打卡违反公司规定,被公司处罚免去几个月的绩效工资共几千元,这种公司处罚行为是否符合新劳动法?“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员工认为:一方面并没有给单位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处罚也远远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对于这样的重罚,员工该如何捍卫自己的权益呢?

其他 2012-08-25 10: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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