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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我上份工作是在保险公司担任内勤出单员,负责信息的系统录入工作,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工资以绩效方式于次月15号之前发放。 我于今年7月初提出辞职,约定8月1日起正式解除合同。但离职后,7月工资迟迟未发,询问保险公司后对方答复:因为我今年4月录入的一个信息有误,客户于8月4日要求退保,中间产生了保费差价,客户不承担,要我承担部分,工资要等差价结算完,9月才能发给我。 在我认为:第一,在系统录入信息时录错是常有的错误,变更时只需要做一份批单即可,无需退保;第二,7月的工资结算可以在8月进行,但不应涉及8月我离职后的金额;第三,保险公司方认为我4月的错误导致金额有差,跟退保发生在8月没有关系,那8月之后又有退保事件,又有了金额差,还要来问我收回之前的工资吗? 我的问题就是:发生在8月的退保,与我离职前最后一个月7月的工资有关系吗?恳请律师解答。

其他 2019-06-19 14:00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看合同如何约定。
  • 没有关系。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根据《劳务派遣合同》约定,企业按月管理和考核派遣员工情况,确定派遣员工应发工资总额、社保经费、加班费、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等,每月底划拨到派遣机构财务帐上,派遣机构代发全部派遣员工的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代扣社会保险金。
  • 具体要看合同如何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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