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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们好:公司与2011年4月与我解除无固定期合同已签字拿了一倍的补偿金,公司当时的理由是经济裁员可事实是公司2010年销售和利润还可以,到2011年3月公司突然解除业务部业务员都回家大多数业务也不做了只留下二人接电话,开始大规模裁员这样一年多有三分一多人,到2012年8月公司说工厂要搬迁补偿标准高出原来一倍,请问律师公司这么做(我是无固定期应优先留用的,但我是第一批被裁的,也没通过工会讨论就提前一个月告诉我合同解除了不用上班了也不按排工作了,现在公司说我签字就是我认可了)违法吗?签的解除合同有效吗?

其他 2012-09-07 19: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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