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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遇到这样一个问题:我于一劳务派遣公司在2009年签了一份劳动合同书,期限是2年,在2011年2月25日又签了一份“劳动合同书条款变更及补充协议书”将合同期限变更为“本合同期限自2009年3月1日起至2013年2月28日止”。在2012年6月的由于用工单位的工程提前完工,用工单位把我退回劳务派遣。 公司跟我说:“我的劳动合同之前签的2年已经满了,并且一直在工作。已经履行了《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列中的义务。之后顺延的2年合同期限不在义务范围内。所以不用支付每月最低工资。 以上公司的说法正确合理吗?我有以下疑问。 一:是否真的如公司所说顺延的合同期限不在《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义务范围内。所以不用支付我这顺延的合同期限中其未履行的每月最低工资? 二:劳务派遣公司在满足了《劳动合同法》上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情形下与员工签了《劳动合同解除书》,是不是劳务派遣公司也必须支付在第一个合同期限内的其未履行的劳动期限其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的每月最低工资?

其他 2012-09-10 14: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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