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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向银行贷款,B公司以其资产为A公司担保,A公司贷下来款全部给B公司使用,利息高于银行贷款利息。为避免触犯高利转贷红线,A公司计划以贸易形式向B公司供货,并向B公司提供付款账期,以货物赊销形式为B公司融资,A公司利息收入以贸易差价的形式实现。请问: 1,A公司此举是否可以规避高利转贷嫌疑? 2,若B公司到期不还款,双方对搏公堂之时,B公司是否能反诉A公司高利转贷? 谢谢您的热心回答。 我司近期遇到此类问题,涉及金额较大,欲寻求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的律师朋友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刑事辩护 2013-04-20 10: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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