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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为07年9月30日由市劳动保障局派遣至某单位工作,09年9月30日合同到期,8月31日该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合同,本人在该单位4年工作时间内工作积极认真,无不良记录,请问王律师,我应该得到哪些补偿,并且我在网上看到,在同等岗位上应该实行同工同酬,但我的工资却比同等岗位上的正式工相差甚远,请问能补回差价么?另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3号文《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请问我原单位在这些加班上没有履行这3条,我该如何要回这些差价,谢谢~!!!

仲裁 2009-09-02 09: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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