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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河北唐山的一名劳动保障协理员,现就我们的待遇问题进行咨询: 1.自2003年9月上岗以来单位只在2003年9月与我们签订了一次三年期的劳动合同,请问,劳动法中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给予双倍工资何时开始?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几年不签劳动合同视为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工资待遇问题:我们当初签订劳动合同时,合同上白纸黑字写着甲方按省平均工资增长水平适时调整乙方工资标准。”但我们从2007年至今工资不但没有上涨,反而因为省平均工资增长社会保险基数的增加扣的社会保险越来越多工资越来越少。请问我们如何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我们的权利? 3.在单位工作了近七年到退休年龄应该按职工退休还是按灵活就业人员退休? 请各位律师给予详答,帮助我们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谢谢

其他 2009-09-06 20: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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