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申请要求: 1、请求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经济补偿申请人补交1996年1月至2003年10月养老保险费人民币50673元,医疗保险费人民币419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54863元。 事实和理由: 2003年10月前我和被申请人持立着劳动合同关系。我是80年12月进被申请人参加工作,90年起我长病假。92年单位开始执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到2003年10月公司体制改制,与职工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改制后建立了新公司。我就成为灵活就业人员,自己谋求生存生活。直到2012年12我符合达到退休年龄,在办理退休手续中,社保工作人员查看档案后,向我提示你在劳动合同期内怎么单位从1996年1月至2003年10月近九年未给我缴纳社会保险金,这样将会严重影响你退休后养老待遇,我才醒悟。我咨询了社保中心单位或个人都可以补交,单位要补交十多万元。我就找了被申请人要求补交,被申请人认为过了时效不愿补交,这样我退休养老金待遇每月至少少享受500元左右。苏州平均年寿81岁,我就算活到70岁,无影之下我就经济损失12万元左右,再说退休后享受750元左右养老金怎么维持正常生活。为了不影响退休以后的生活,维护合法的权益,我只能先采取以个人名义补交了1996年1月至2003年10月原来公司应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未按国家有关法律按时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人民币50673元,医疗保险费人民币4190元。这两笔款项造成了我目前的直接经济损失。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章第七十二、七十三条,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十条等法律规定。我咨询了法律律师和权威机构,我认为,原被申请人在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没有依法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此行为已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侵犯了劳动者应享受待遇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维护我享受正常退休的养老待遇。为此我特向苏州市劳动仲裁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裁决要求向被申请人经济补偿我补交的九年社会保险金和医疗保险费合计人民币54863元。完善民生问题,使劳动者免受经济损失。

其他 2012-12-12 16:23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苏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7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