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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我所在的工厂做事5月进的场7月辞职不批,叫我在做做看,我做到10月又辞职,都有递交辞职报告的,现在到了12月我直接在财务借了钱,直接走人,所借的钱不超过我的工资,现在厂里说我这样可以告我,并不承认我7月跟10月有递交辞职报告,请问这样算我算是犯罪了吗?

其他 2012-12-28 08: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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