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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劳动合同法第二章第十九条释义

其他 2013-01-05 20: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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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用期最长为六个月,但前提是所签合同为三年以上。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
  • 你好,试用期问题
  • 试用期最长为六个月,但前提是所签合同为三年以上。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
  •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试用期最长为六个月,但前提是所签合同为三年以上。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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