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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我公司有一员工06年10月进入本公司,合同分一年一签,今年合同到期后公司不打算再与其续签,请问该支付此员工几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补偿金的赔付标准又是如何?如果公司于今年9月提前辞退该员工,那应该支付给其几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有人说:经济补偿金的赔偿以08年新劳动法颁布的那年算,如按此说法,那该员工不就只有一年半的合同在赔付的范围内,06、07年都不算了?)

其他 2009-09-17 09: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是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那应该从员工实际进单位起计算工龄,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如需进一步帮助可与我联系。
  • 如果是合同自然到期和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那应该是从08年1月1日起计算劳动者工龄,并予以相应补偿,如果是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那应该从员工实际进单位起计算工龄,也就是06年起计算,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
  • 支付3个月本人工资(前12个月实际工资平均值)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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