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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1年3月全资购买云南省xx公寓房一套,交房日期为2013年3月31日,昨天接到电话通知交房推迟至2014年9月,令人气愤的是,时间过去一年半了,房子依然停留在2011年3月份的进度,xx集团连一块砖都没有往上添,我想要求退房,但是被告知按照合同第九条,这时才发现合同中第九条的解除合同的情况一条被划去,只能接受他们已逾期天数乘以0.021%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对于这种情况,我可以合理解除合同退房吗?

仲裁 2013-02-15 07: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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