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你好,请问我是2008年7月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但是2009年7月合同到期,公司并没有续签合同但是继续在公司上班,我在09年3月怀孕,现在要休产假,被公司告知,休完假不用在回公司上班,我可以找公司经济赔偿吗?可以赔偿多少呢?

其他 2009-09-22 20: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 可以的 棘突赔偿金额与你的实际工资情况有关。
  • 公司做法违法,你可以要求赔偿。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重庆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