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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十五年前的房产抵押贷款案件,在银行的抵押担保合同书上不是产权人本人所签的字,而是他的家人背信而为,产权人并不知情〔当时的产权人已是七十一岁了〕。后因被告人无力偿还贷款而被银行告上了法庭。庭审时被告也聘请了律师,过程中被告也陈述了合同的签名问题,亦表示了异议,但法院判决还是被告败诉了。尽管此时的被告也觉有冤,但也还是认了。虽说败诉了,但被告还是在原址上一直居住至今。银行方面也未曾要求被告腾空过。现在该区块因征用要在近期拆迁了,被告又论上了此事,有位略知法律的人士看了判决后说,如果当初律师在庭审中提出异议的同时,要求法院做个笔迹鉴定的话,后果可能就不是这样的了。〔被告说,她也不懂法,怎么知道好做笔迹鉴的事呢。这样一来她就更加觉得冤屈了〕。至此,请问律师,象这样的情况,再去做个笔迹鉴定还可以再审吗?有可能逆转吗?笔迹鉴定应该怎样做?还有那位律师失水准吗?可以追究吗?谢谢你们!

其他 2013-02-28 18: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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