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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经人介绍相识相爱登记结婚,再婚七年他突患重病医治无效逝世,没有留下遗嘱,我们有共同居住的房屋一套,他有儿女4个我们结婚时都已成家,并把他的另外两套房子公证给了他们,他们也同意这套房子是我们共同养老的房子。老伴走了,他的孩子想分割房子,如果分割?我应分多少?请帮助。

其他 2008-05-29 22:0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你所说的“共同居住的房屋一套”,应先搞清是谁的财产,如是婚后所取得的的,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归你,剩余一半为其遗产,由你以及其四个子女共同继承;如是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则其去世,该整个房屋为其遗产,由你以及其四个子女共同继承。
  • “他们也同意这套房子是我们共同养老的房子”,即该房子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你可先得一半,剩下的一半再由你和他的四个子女均分,你可再得五分之一。即你共可得十分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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