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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有甲、乙、丙三个股东,甲任董事长,三个股东约定,三个股东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管理,由股东自己请人到公司代表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甲便请丁到公司参加管理,每月由甲支付丁1万元工资.乙、丙共同请戊到公司参与管理,每月由乙、丙支付戊1万元工资.丁与戊分别担任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但不在公司领取任何报酬,也未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问:丁和戊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法律依据?

其他 2013-04-25 20: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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