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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公证之前我是否把准备好的相关的材料先放到公证处,公证人员说你先放着,我给你申请,回头给你打电话,这个流程是否正确,

其他 2013-05-27 07: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 公证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公证申请表应证明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证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②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③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④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 ③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 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3、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②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④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如继承、收养、借款合同等)、当事人姓名(名称)、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 5、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二、审查 1、公证审查,是公证处在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出具公证以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业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处的业务范围如下[有*号的为常用出国公证]: (一)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 二)证明继承权; (三)证明财产赠与、分割; (四)证明收养关系; (五)*证明亲属关系:如:亲属关系证明、家庭成员证明 (六)*证明身份、学历、经历; 如:学历证书、成绩单、个人经历证明 (七)*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如:出生;结婚(离婚)或未婚证明 (八)*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如:经济担保(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 (九)*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如:学历证书、成绩单 (十)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十一)保全证据; (十二)保管遗嘱或其它文件; (十三)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十四)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它公证事务。如:无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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