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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问一下我的商品房(一楼商铺)土地使用权年限为什么只有35年?(土地使用年限到2047年4月到期)。想问一下您:土地使用年限是怎么规定的?使用权到期后应该怎么办?还有就是卖房方存在欺骗行为吗? 房子是2010年预订的(当时在建),2011年交清尾款,2012年拿到房产证,2013年拿到土地使用证。其间卖方一直没有说使用权年限是多久,而且面积也没有当初签的购房合同上的那么大(合同上是60平方米,土地使用证上只有54平方不到)。

调解 2020-07-30 12:05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土地使用权年限如果你们合同有约定可以按照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就按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至于面积,也要看合同怎么约定,如果实际面积缩水了,你们可以要求退还多付的房款。
  • 一、有关住宅用地所使用年限,国务院早在1990年5月19日发布了第55号令,《条例》中规定:住宅用地的出让最高年限为七十年、综合用地的出让最高年限为五十年;您正准备购买的房产,可能是房产开发商原先办理的综合用地,现其中的部分已开发了商住房,其使用年限为五十年低于出让的最高年限,因此是合法的。 二、关于补年期差价的问题,昆山市人民政府2001年8月8日昆政发 [2001]33号文通知,要求房产开发商在新开发综合用地时,须调整土地用途,补足年期后,再开发和转让土地使用权(含变更)。对购房者不必补缴年期差价。您只需在购买房子时,根据土地使用年期可适当要求房产销售商降低购房价格。至于补年期的费用,是按现行土地价格折算成年平均地价再补缴,具体按住宅用地所处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上限标准的年平均价补缴年期差价,或按市场评估价补缴年期差价。 三、土地使用权的年限确定,是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明确的。
  • 我国土地政策是“地随房走,房随地走”。也就是两者不能单独交易,不能只买房不买地,也不能只买地不买房。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筑构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也就是说只交一遍就可以了。
  •   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到期了怎么办?  商品房买卖中最重要的是两张证,土地证和房产证。房屋建筑产权的归属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筑,商用建筑,工业用建筑。按建筑用类型有所不同,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权属年限为70年,商用房屋建筑权属年限为40年。  按照国家规定,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算起。工业用地50年;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40年。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时限是从开发商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时间开始算起。  怎么办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amp;quot;这一条规定说明,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时,使用者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请继续使用。  2、《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 这块地是属于商业用房或者是工业用房。按照规定这类土地使用权年限是50年,从开放商拿地的时候起计,你买房子的时候,这块地可能已经拿了十多年了。所以剩下是就只有35年了。面积问题,如果实际面积缩水了,你们可以要求退还多付的房款。
  • 你的房产是属于商业用房或者是工业用房。按照规定,工商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年限是50年,是从开放商拿地之日起算的,所以在你购买房子的时候,这个土地可能已经拿了十多年了。所以剩下是就只有35年了 如果面积有不足,是可以要求开放商退还多收的房款的。
  • 你的房产是属于商业用房或者是工业用房。按照规定,工商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年限是50年,是从开放商拿地之日起算的,所以在你购买房子的时候,这个土地可能已经拿了十多年了。所以剩下是就只有35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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