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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约定2004年7月30日竣工,2005年11月23日领取了产权证,2007年1月6日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了以部分房产抵债的协议,2007年1月30日发包人又将房地产抵押给了第三人,并办理了抵押手续,2007年9月20日承包人诉讼至法院要求归还工程款,并经法院调解,下达了分期归还工程款的民事调解书,现在工程款和抵押权都在法院申请执行,请问2007年1月6日的抵债协议是否有效?是否能对抗抵押权?是工程款优

其他 2009-11-16 10:2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抵债协议的效力高于抵押合同,工程款抵债协议优先受偿!
  • 2007年1月6日的抵债协议有效,除非你有证据证明第三人不是善意的; “2007年1月6日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了以部分房产抵债的协议”,这里的问题是:房产抵债有没有产权过户?如果没有过户、抵押权人又是善意第三人,你就没有优先权; 在一般债权和抵押权纠纷中,抵押权有优先权的
  • 抵债协议有效。不能对抗抵押权,因为抵押权已登记具有对抗效力。根据合同法规定,工程款具有优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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