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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和绍兴一玻璃加工厂签订了合同,合同上有这样的打印条款:在玻璃质量、供期方面卖方积极配合好买方,该工程玻璃所有尾款买方于2012年12月25日前结清。但当时签订合同的时候我们双方手写增加一项条款:原则上工程竣工合格后2月内结清。当时由于自己的疏忽,手写的条款增加上后没有重新打印,合同上说合同均为电脑打印,手写无效。对方在向法院提供的资料中把原本手写的话给磨掉了,但从复印件上看还是有明显的痕迹。我们合同上还是保留了那项手写条款。他们起诉我们是因为我们没有及时付清货款。但是直到13年1月10号他们还在供货,之间还延迟送货,我们还不断催货。那么现在合同上的原先写的12年12月25号是否就自动失效了?那他涂抹手写条款这种行为怎么看呢?

其他 2013-07-07 22: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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