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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卖房人)与乙方(买房人)在09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于房产为动迁房,所以需要5年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乙方预付56万元,5年后成功过户后再另付2万元,总计房款58万元。因该房屋为市政动迁房,故双方在签定本合同后特向房地产交易中心,以抵押的形式进行,防止五年中或五年后双方违约(抵押和合同是同一笔款项)。如乙方违约,需付违约金30万。 本人为乙方,没有上海户口 由于政策的变动,本人作为乙方不能拥有该房产(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所以想把该房产转让给第三方;但是甲方不同意,认为需要支付部分违约金。因此想向律师请教1.本人(乙方)的行为是否违约 2.如果2014年最终没有办成过户手续,根据该合同,房产最终是谁所有?后续纠纷如何处理?

其他 2013-07-14 18: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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