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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99年5月到昆山一家台资企业打工,至今有9年多,公司于2007年7月分立更名为一新公司,最近一期的劳动合同(老的公司名义)是2007年7月1日~2008年6月30日,现在公司要以新公司名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认为公司有规避新《劳动合同法》的行为,这期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我不想再续签合同了,由此,我有一些劳动争议的问题想请教你, 1、按新的《劳动合同法》,我不再续签合同,公司是否要赔偿济经补偿金?如果有的话,该如何计算? 2、我从1999年5月进公司,在公司连续工作9年多的时间,公司从2002年3月开始才为我办理养老保险、2005年1月开始才为我办理住房公积金,对此,我是否有追偿的权利?如果有的话,我该如何追偿? 3、根据江苏省有关规定,每年夏季,企业对员工应该有4个月的高温补助费,这项开支是列入企业成本费用的,但在公司连续工作的9年多的时间内,我们没有得到过一次高温补助费,我们是否有追偿的权利?如果有的话,我该如何追偿? 相对公司,我们是弱势群体,以上问题,烦请赐教,谢谢!!

争议解决 2008-06-21 11:0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到期你自己不愿意签定的没有补偿.保险已经过了时效.住房公积金不是强制性要求,高温费也只是一个建议,没有强制性要求.劳动局一般不支持 苏州陈律师.13776013268 www.szlawyeronline.com
  • 到期后只有一个月补偿,保险和高温费应该给补上,可寻找理由解除劳动关系,具体情况可电话联系。 满意请按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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