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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江苏某市的国企工作,从1993年7月至今已满20年,公司和我的签的是无固定期限公司,记得1993年7月刚进公司工作时的月工资只有180元,一共拿了好几年,当时同岗位的在编人员每月工资是我的好几倍,现在是3200元左右(含加班费、奖金等),但比同岗位的在编正式工要少五、六百元,最近公司要裁员,想问各位律师,像我这种情况按照新的劳动法应该补偿多少?另外可不可以要求公司按照新的劳动法同工同酬补偿经济

仲裁 2013-08-07 13: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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