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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以“公证遗嘱”形式将房屋交由三个子女继承,并赠送一份继承权利给继母,“购买此房”及“立此公证”时,父亲与继母是离婚状态,即房产证上只有父亲的名字。立此公证后半年,父亲与继母复婚,并在无第三方在场情况下手立一份遗嘱(即父母在家写的,未作公证)。 请问公证遗嘱效力是否更高些,我们子女准备还是按公证遗嘱进行处理房屋?如果继母诉诸法律,公证遗嘱的胜诉是否大些?

其他 2009-12-27 16: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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