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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以“公证遗嘱”形式将房屋交由三个子女继承,并赠送一份继承权利给继母,经协调,现三子女及继母同意将其继承权转让给我一人继承。 请问:到公证处去立转让继承权协议时,一定要注明什么,才能保证我之后去办理我名下的房产权证时(即从我父亲名下办理遗产过户),不再需要其他子女和继母签字同意?

其他 2009-12-27 19: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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