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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其中(1)“工作时间和休息放假”中规定:1本人执行公司安排的40小时每周的工作制度2本人实行的休假制度执行国家公司规定(2)劳动报酬按“技能+效益”计算 合同中是这样说明休息时间和工资计算的,平时晚上加班不给工资,周六周末加班和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加班每天只给不到10元钱说是交通补助,请问公司这样做与合同有冲突吗,合法不?如果计算加班费,该怎么计算?

其他 2013-09-22 13: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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