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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于2009年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载明本楼盘设计为地面以上17层,地面以下2层,楼顶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后来开发商在增加了一层,规划局进行了行政处罚,并给办理了手续,业主的利益由谁来承担? 2.规划局给予补办手续,有法律依据吗?

其他 2013-10-17 08: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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