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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被告,原告要求依法确认被动迁房屋 XX路XX号《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所享有的安置房屋产权份。 原告将我外婆 及户口簿其他四人告上法庭。 户口里面有我。外婆 舅舅 。舅舅的儿子。以及被告(我堂哥) 本来按照家庭协议 四套房子 两套两室二厅 和两套一室一厅。分配如下一套一室一厅以及一套两室一厅是给予我舅舅及孙子。其他两套房屋(一套一室一厅,一套两室一厅)是给其他三个女儿平均分配。在签过两次家庭协议后 ,协议都有签字和按手印。第一次签署是在2013年12月23日。第二次签署是2013年5月5日,(分别在动迁组的把帮助下签署)现在原告要推翻这个协议。他要求四套房子以及动迁奖励费 平均分配。还说他母亲没有经过他的同意签署的协议无效。现在把我和我外婆舅舅 舅舅的儿子 一起告上法庭。 之前法院调解过。原告坚决要上诉。现在传票来了。我需要填写答辩状。请问按这个情况改如何填写?

其他 2013-10-22 22: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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