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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1982年第一次土地承包时一农户有七人,共承包8亩,后1998年8月1日第二次承包以第一次为准,也是承包8亩,该户人员减少到2人(该户人员在1998年8月1日前人员迁出后在本县属农村户口,未分得土地)。2002年该村被确定为自然灾害村,需要全村搬迁,该村40户人同意后,报县一级政府批准同意搬迁,搬迁后原来农户的土地全部通过置换,土地变为新村的土地,后该村经过全村村民表决(仅有该户不同意),同意按照现有人口进行分配(该户现只有两人),现该农户以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来要求对他家重新进行分配,对减少部分进行补助,请问他家在1998年签订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否还起效?法律、政策依据是哪些?若不起效,法律、政策依据是哪些?该农户一旦进行重新补助后,那其他的村民有此类情况的还有十多家,应从哪些方面来对该农户进行工作?烦请

仲裁 2012-01-05 20: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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