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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1年被借调到另一所学校的,2007年9月发了正式调令。可是从2007年10月1日起,按照政府规定,新单位才开始发工资和绩效工资,而从2007年4月至9月的绩效工资按政府规定,应该由原单位发给。可是,现在,原单位拒绝发我的绩效工资(4-9月),而财政局已经把我的绩效工资下拨给了原单位。请问:原单位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我应该采取哪些合法手段,要回我的绩效工资?谢谢您。

其他 2011-12-07 18: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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