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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即劳办发[1996]33号。四、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中的“可以”有不确定性,请您解释在什么情况下“不可以计算在本单位工作时间”及法律依据。

诉讼 2010-01-27 10:0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这里用人单位可以分两种情况来解决这个问题。第一种情况,如果企业在发生以上变更时,按照劳动者已工作期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就可以不再连续计算工龄,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间开始,以后重新为劳动者计算工龄。第二种情况,如果企业不愿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就应当按照该复函的规定,为劳动者连续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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