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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09年11月中旬到一公司工作,试用期两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刚满,即10年1月中旬,公司负责人通过其他人转告我不用再去上班。 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向我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另外,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请问,试用期适用吗?

其他 2010-01-28 17: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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