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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合同内容变更的问题。我于2008年8月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至今用工单位并未将属于我保存的合同返交给我。我的合同期限为2008年8月23日-2011年12月31日。现合同期未满,用工单位要求增加合同期限,即将原有合同期限改为2008年8月23日-2013年6月30日。故用工单位将本人原来签订的合同返回,要求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此时我才发现:原签订合同并没有盖社会劳动保障厅的章。此用工单位的做法违法吗?在此情况下,我与用工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对我个人是否有影响?另此时新签订的合同,会通过社会劳动保障厅的鉴证吗?请律师一一给予回复,非常感谢!

其他 2010-04-04 21:57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约束的是你和用人单位,并不必然要社会劳动保障厅盖章。 重新签订合同的话 ,就是另外的新的合同,那么你和用人单位的关系应该由新的合同类约束。同样不必要有劳动保障厅盖章。 谢谢关注
  • 你好! 1、合同的变更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同意;2、经过鉴证更好。
  • 合同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合同签订后需双方各执一份,故你们单位的做法存在一定的违法。
  • 这个问题我已经回答过的了,回答的内容怎么不见了呢?简单的说,不违法,只是违反管理程序,不影响,会通过的。
  • 劳动合同在程序上是应该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鉴证的。但这只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行政部门之间的事情,如果用人单位已经按合同的内容和你履行了,对你来说就没有必要扯老合同的事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对你个人没有影响。劳动合同在程序上是应该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鉴证的。你最好关心一下用人单位有没有为你购买各种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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