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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约定:2007年6月16日交房。开发商还应提供合同约定的证明文件。开发商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天内,办理确权。同时约定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自2007年6月17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开发商按日计算向我方支付已交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开发商于2007年9月交的钥匙,但是未提供任何证明文件,也未办理确权。(现在,我已入住新房) 2008年9月才通知办理确权。违约金是否能算到2008年9月?并且按照合同中:已交房款的万分之三履行?

其他 2008-09-18 11: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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