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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2008年7月和国内某一大型知名零售企业签约,任纪检防损部部长职务,主抓公司纪检工作和防损工作,行政级别副处级,年薪9万,每月预支4000元生活费用,试用期6月,签订5年合同。2008年底,公司方未按约支付其年薪部分剩余工资。 2009年10月公司以陈某下属部门出现消防安全隐患为名要求陈某承担领导连带责任,予以行政降级处理,陈某不服,多次提出申诉,要求撤除处理,但公司未予以解除。至2009年底也未按约支付陈某年薪剩余部分工资。 2010年2月该公司单方面知会陈某停止工作,理由是陈某在职期间“不作为”,并要求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陈某于2010年3月提交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方支付其两年的年薪剩余部分工资,并支付其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金。 请问陈某要求是否合理? 在线等待律师回复!!

其他 2010-04-22 13: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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