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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06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入住后发现顶棚(混凝土浇注)开裂,现经南京专业安全鉴定公司鉴定为混凝土保护层不合格。本人将房地产总公司与售房的分公司一起告上县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判房地产总公司负全部责任:赔偿维修费用和承担起诉费用,而县所在的分公司应不具有主体资格而不承担法律责任。请问:县法院这样判决合理吗?

其他 2010-04-24 15: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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