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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交房2008年10月8日交房,12月17日办理产权证,12月25日取得房屋产权证。 《商品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预售商品房的,自合同签定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应办理《房地产权证》。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和《房地产权证》,由【双方共同】【甲方】【乙方】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如由单方办理的,另一方应予以无条件配合。如因甲方(被上诉人)的责任,致使乙方(上诉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3项处理:3.见合同附加协议。 《合同补充协议》第九条中第9条第1)款约定:乙方不退房。由于甲方一次性办理《房地产权证》数量太多,故双方约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180日内,甲方代乙方向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备案;如逾期时间不超过180日,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超过180日的甲方按乙方已付房价款支付每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请问,尊敬的律师,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免责期是180日还是360日,乙方延期办证时间是不是245天?

其他 2010-05-18 20: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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