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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1979年由省行人事处录用参加工作!84年被省行人事处录用为集体所有制干部!因为市行工作需要调来调去不在原单位工作!调到新单位,因为单位合并,本人被迫于2006年12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07年5月30日在档案里被从新录用!但是没通知本人,找到单位!单位说因为本人是省行录用的,没有当地用工手续,给本人补办的!这样做是不是违法,合理吗?既然从新录用,我要求回到单位上班可以吗?

其他 2010-05-20 09: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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